11月1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4月份, 张甲与李乙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跑“摩的”时认识。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张甲到扶沟县白潭镇某某村某某婚纱摄影店,冲洗事先在张某某家门前照的照片及从网上下载下来的一张黑色手枪带子弹的照片,并打印恐吓信。2012年6月16日张甲利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将照片及恐吓信寄给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的李乙。李乙于2012年6月19日按照张甲用手机短信发给他的收件人地址,以“刘某”的名义将照片及恐吓信寄给了张某某。张甲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及6月21日用曾在广东省东莞市办理的手机号1371253XXXX向张某某发送恐吓短信。张某某2012年6月24日报警,张甲、李乙未得逞。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李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甲伙同李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甲、李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的辩护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乙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辩称自已是从犯的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