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在彼此了解基础上的相互关照、相互帮助,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住在一起的左邻右舍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在逐步减少,人们普遍感叹邻里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冷淡了,更有甚者在发生纠纷后大打出手更是不可取!2012年11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乙、李丙、何戊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事情是这样的,杨甲与刘某某宅基相邻,两家曾因建房发生矛盾。2012年3月17日12时许,杨甲的妻子侯某某、儿子杨乙因此事与刘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刘某某在刘某某家门前发生口角,后撕打,刘某某、侯某某受轻微伤。后经人劝阻王某某及其儿子刘某某回家,公安人员接警后到刘某某家了解情况。杨甲得知其妻子侯某某受伤后,到刘某某家把刘某某家大门跺开,到刘某某家院里对刘某某及家人辱骂。后杨乙及其朋友李丙、何戊一起到刘某某家中,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被在场的公安人员劝阻后离开。经鉴定,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开庭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杨甲、杨乙、李丙、何戊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已撤回对四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要求,对四被告人已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甲之妻侯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杨甲不冷静将王某某家大门跺开进入其家中,被告人杨乙、李丙、何戊亦随之进入王某某家中与受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发生纠纷,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乙、李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乙、李丙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乙、李丙、何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何戊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对闯入受害人家中行为予以供认,且已与受害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甲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杨乙、李丙、何戊系从犯,且李丙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