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2001年3月9日23时左右,贺某某伙同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扶沟县古城乡某某村西边公路上,手持木棍,用绳索拦在公路中间,将路过此处的王某某截获后,用木棍击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后将王某某所骑的红色大阳摩托车抢走。王某某截住一个没有跑掉的参与抢劫的人,找到贺某某、贺某某家,第二天,贺某某等人将摩托车又退还给王某某,并赔偿王某某200元损失。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抢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