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感情尚存谈离婚 婚姻岂能如儿戏

  发布时间:2012-11-09 15:25:36


    从法律的角度讲,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险难之处见真情,越是在艰难困苦之时,夫妻之间越应该团结互助、共克时艰。11月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杨某某与李某某于2007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现随杨某某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女儿出生后,因女儿常生病,杨某某带女儿常回娘家居住,为此双方生过气是事实。2012年正月初四,二人生气后,杨某某带女儿回其娘家,中间杨某某曾回家过二次,自正月初十以后,未回过被告家。2011年5月,李某某因患精原细胞瘤住院术后化疗,现需定期复诊。

  扶沟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有子女,二人因家务琐事生过气,吵过架是事实,但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均是其娘家村委的几位证人证言及该村委证明,仅凭该几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婚后在被告家的生活状况及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身体有病,原告应该从精神上给予安慰,尽作为妻子应尽的责任。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