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夫妻本已同陌路 破镜更难以重圆

  发布时间:2012-11-09 15:23:11


    夫妻感情一旦出现裂痕,应当及时予以弥补,否则越裂越深,破镜恐难以在重圆。2012年11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李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承担抚养费5200元。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199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甲,现跟随李某某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现分居满三年之久。2010年7月张某某曾到该法院起诉,提出与李某某离婚,后撤诉。撤诉后,李某某对张某某不理不睬,张某某又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张某某陈述婚后有共同财产,但因李某某未到庭,对此本院无法查明。

  扶沟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告张某某在2010年7月份曾到法院起诉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撤诉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导致二人长期分居达三年之久,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因被告李某某未到庭,财产无法查明,本院暂不处理。婚生男孩李甲,长期跟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婚生男孩李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教育为宜,原告张某某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