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显现着越老越重要的作用,违背诚信不但个人威信扫地,而且将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11月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5月份,王某某与刘某某带一尊佛像去北京李某某处,卖给李某某,经协商价款为50000元,当时有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另外还有刘某某、崔某某在场。李某某和张某某各出10000元,共计20000元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付给王某某2000元。并由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张某某和李某某的名字均有张某某书写。欠条内容为:“剩余货款,叁万元整(30000),李某某、张某某,2006、5、23号。”此欠条张某某出具后交给刘某某。后由王某某持有。李某某称该尊佛像为仿古工艺品,不属古董,不值那么多钱,后发生纠纷。
扶沟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某某与刘某某和李某某、张某某做古玩生意,自身就带有一定风险性。原告要约,被告做出承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应按协议支付下欠货款。被告李某某虽辩称原告王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王某某所持有欠条来源不合法。原告王某某作为欠条持有人就享有该份欠条内容的债权。被告张某某在交易过程中,出资10000元,并书写欠条,应认定张某某与李某某为合伙关系。张某某与李某某对下欠货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被告亦称原告从没有向其主张过权利,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关规定,故被告对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