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扶沟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原告周口市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和被告某保险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2008年3月,原告周口市某物流公司就其所属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周口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营运汽车损失险等5个险种。2009年2月11日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居民杨某的房屋撞到。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赔杨某损失5.6万元,车辆受损维修花费3000左右。因原告所购保险尚在承包期内,故原告要求被告理赔,被告只同意赔偿2000元。原告不满被告的理赔数额,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官在查明真相的前提下,遵循合法、自愿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工作,周到体贴的为双方当事人着想,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