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便宜,私下购买赃车,触犯刑律,身陷囹圄。2012年10月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本村村民谷某某手中购买他人盗窃的力之星摩托车一辆。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076元。2012年7月6日扶沟县公安局将该三轮摩托车退还给失主张小民。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赃车已退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