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要警惕,落入法网害自己。近日,扶沟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介绍被告人赵某从谷某手中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盗窃的三轮摩托车一辆。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5610元。2012年7月6日扶沟县公安局将该三轮摩托车退还给失主马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介绍被告人赵某购买,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购买,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赃车已退还失主,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