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崔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10月至12月份,被告人吴某在西华县从他人手中低价购得被盗红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红色劲隆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在扶沟县被告人彭某家中,通过被告人彭某介绍,由被告人李某、王某(另案处理)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以1800元卖给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彭某介绍,将红色劲隆牌三轮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崔某。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价值5280元;红色劲隆三轮摩托车价值287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退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7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减刑后于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彭某、张某、崔某、李某在非正规交易市场,收购、代为销售他人所盗窃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彭某、张某、崔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张某、崔某、李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