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在网吧上网时手机被盗,通过监控得知可能系张某所为,此时本应报警维护正当权益,却因一时糊涂,反倒使自己身陷囵圉。近日,扶沟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4月24日晚,季某去县城一网吧上网,凌晨1时许发现手机被盗,通过监控得知系一个穿黑色衣服小孩拿走的。4月27日,季某在网吧附近遇见张某,季某认为张某系在网吧盗取其手机的穿黑色衣服的人,便跟随其到附近一个胡同内,在该胡同内,季某用脚朝张某身上踢,并拿走其随身携带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遂依据有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