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2006年9月4日,因盗窃犯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又犯盗窃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去扶沟县某镇,在该村村西农田地头,见村民刘某的亚军牌红色电动车一辆无人看管,便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170.2元。
2012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扶沟县某镇庙会上,看到卖雪糕的张某忙着、手机在身边小桌上放置,便乘其不备,将该部SUNUP牌白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在上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所盗物品已退回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