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胡某、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方某素不相识,2011年2月21日晚,被害人方某与被告人吴某打电话不让被告人吴某与一女张某来往,后双方电话中约定在街口见面商谈。被告人吴某、刘某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宋某一起去了街口,准备殴打被害人。见到被害人方某后,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厮打,四被告人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因右手中指末节粉碎性骨折、左手小指中节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刘某、胡某、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刘某、胡某、宋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