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就是为了车辆出现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够给予一定的理赔。7月19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李某赔付保险金540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12时55分,原告李某驾驶豫P03H30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扶沟县桐丘路红旗小学路口处,停车后,在倒车时将王某弯腰系鞋带时撞到压伤的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8日,支付检查费、医疗费2209.32元。经扶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原告李某向王某支付检查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二次手续费共5409元,并已履行。肇事车辆豫P03H30轻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某,原告李某在被告人寿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为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9月24日至2012年9月23日。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其车辆豫P03H30在被告人寿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为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被告人寿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予以承保并向原告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对于已向受害人支付的上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诉请被告人寿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