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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邪教法不容 鼓惑人心坐监牢

  发布时间:2012-09-07 17:12:25


利用法轮功来蛊惑人心,害人又害己。被告王某、吴某、吴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被扶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吴某、吴某某曾经练过法轮功。2012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院里发现若干份法轮功宣传单,便送到被告人王某家中,并问王某这些宣传单是让内部传阅的还是让向外散发的,王某让先放她家。2012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到王春玲家中见到该宣传品,王某告诉吴某某这是用来救人的,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吴某便在韭园镇湾赵街集会上散发该法轮功传单,被人举报,被派出所民警查获,从二被告人身上查获法轮功宣传单33份。当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家中搜查出法轮功传单、书刊、光碟等宣传品,其中传单、报纸合计456份,在被告人吴某家搜出李洪志挂历式画像一张。2012年2月23日,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搜查出法轮功光碟、录音带、书刊、条幅等宣传品,其中书刊计213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吴某某明知法轮功系国家禁止的邪教组织,仍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吴某、吴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吴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家中虽藏有法轮功宣传品,但尚未传播,系犯罪预备,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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