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他人财物想不劳而获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去扶沟县江村镇李桥,在该村村西农田地头,见村民李某某的亚军牌红色电动车一辆无人看管,便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170.2元。
(二)2012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扶沟县江村镇白亭村庙会上,看到卖雪糕的张某某忙着、手机在身边小桌上放置,便乘张某某不备,将该部SUNUP牌白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上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所盗物品已退回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