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案件,被告王某、张某、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扶沟县城经营了宝光婚纱摄影店,拍摄各种证件所用的照片。2011年2月初,被告人高某到该婚纱摄影店找到被告人王某,给其现金800元,要其帮忙伪造扶沟县昌泰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几日后,王某通过别人伪造了相关证件,暂放置于自己的婚纱摄影店。
另查明,2011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三次到被告人王某的婚纱摄影店给王某计1000元钱,要其帮忙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本、车辆购置完税证明一本、机动车行车证三本、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王某通过别人伪造了相关证件,后交给被告人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高某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均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张某、高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张某、高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