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看病需要钱,便私自挪用补偿款,虽属应急无奈,但因触犯法律,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扶沟法院近日对这起挪用公款案进行审理,被告人许某、王某、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1月6日,许某和妻子驾车进城出车祸双双住院,几天后,许某对前去看望的村委会主任王某提出暂借村里补偿款看病用,王某回村里和妇女主任刘某商量后,于2011年1月11日通过乡财政所从村里账户支出国家拨付的补偿款7万元,借给许某看病使用。2012年3月13日许某退赃款7万元,该款已退还乡村财乡服务中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王某、刘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鉴于三被告人自首,且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退还,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