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多次结伙行窃,面对法律的严惩,真是悔不当初。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潜入到扶沟县城郊乡城角李村,翻墙进入被害人何某家院内,用携带的大力钳将何某家的窗户钢筋剪断,进入室内,盗走饮料三瓶,后又从何某家翻墙进入被害人卢某中,盗走现金200元,玉佩一个,U盘一个。
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潜入到扶沟县城郊乡城角李村村民刘某家中实施盗窃时,因无法进入室内,盗窃未得逞,二人离开。2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再次进入刘某家中,李某望风,盗走丸美化妆品一套、旧式三星照相机一部、纪念币、相册、照片等物。
2010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经过踩点后来到扶沟县城关镇外贸局附近被害人姜某家中,用携带的大力钳剪开姜某家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现金3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茶叶两盒、咖啡一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第一次盗窃刘某家及盗窃李某家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