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正处于一个敏感而又充满憧憬的阶段,又是一个危险和固执的年龄段。近日,扶沟法院受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秦某某均为扶沟某中学的女学生,在2011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原先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 进而发生了打架,后被班长劝开。在下午放学后,秦某某和刘某某一起把原告拉到学校门外一胡同内殴打,原告因此受到惊吓,精神十分紧张,常感觉有人在后追打她,并且病情日益加重,2011年4月7日在郑州大学一附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后,虽有好转,但并未痊愈,而常年服药。经学校找被告方家长调解,却始终难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医疗、护理等各项损失 共计75496.54元。
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辩称,原告与被告在上学期间发生纠纷属实,但此事学校已经赔偿了原告,被告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请求数额过高。
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法与情、法与理相结合,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医疗、护理等损失各5000元,共计10000元。被告当庭履行付清,双方均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