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购买了孙某的杨树150余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实施采伐作业,共伐倒树木98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立木蓄积为19.993立方米。2011年10月19日,陈某到公安局投案.扶沟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树木19.993立方米,数额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够积极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