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无情人有情。当突入起来的灾祸降临,我们不应该去哽咽、去哭泣,而应该坚强的去面对、勇敢的去担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寻求法律途径化解纠纷,敢于依靠人民法院解决实际困难。7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在短短20天的时间内为申请人执行到50余万元的标的款,不仅体现出执行法官高效快捷的办案速度,而且彰显出人民法官一心为民的热血情怀,同时也沉重打击了“老赖”规避执行的嚣张气焰。
2011年3月18日,对于郭红来说,是个终生难忘的日子。她不但从此失去了右腿,而且面临巨额的医疗费用。上午8时许,当她骑着电动车赶往县城时,后面驶来一辆自卸式货车,不由分说撞在郭红驾驶的电动车尾部,不仅电动车被轧坏,而且郭红被轧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司机徐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某某市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诊断,郭红系创伤短性休克,右小腿挤压毁损离伤,须行右小腿截肢术。
事故发生后,郭红在抢救和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二十多万元。郭红家中本来经济条件就差,且有70多岁的公婆需要赡养,孩子上学需要花钱,这二十多万元的理疗费用无异于雪上加霜,除徐涛支付五万多元外,其余均是其丈夫四处求人,向亲朋好友借来的。丈夫原在外地打工每月也能收入几千元,现因郭红住院需要照顾,丈夫已无法外出务工,由此郭红一家陷入了债台高筑的境地。
事故发生6个月后,交警部门未能调解成功,郭红一纸诉状将徐涛(司机)、刘飞(车主)、周口某运输有限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某某公司)告上了法庭,此案如期进行了开庭。经审理,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郭红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郭红赔偿373751元;被告刘飞已向原告支付的55000元,扣除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8970元后,由其另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原告郭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涛、被告周口某运输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判决宣告后,当事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郭红及代理律师多次找人寿某某公司协商赔付的事宜,人寿某某公司先以没有钱为由进行推拖,后又以此案判决赔付数额较高,需要向中总公司汇报后才能赔付,郭红夫妻二人多次联系、多次等待,直到2012年6月,近50万元的赔付款仍未得到。孩子上学的费用没有着落,债主也整天催债,夫妻二人没有一丁点办法,难为的抱头痛哭。万般无奈,郭红拿着生效判决再次来到了法院,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听其诉说后,给她讲明了申请执行的程序,并带领她到立案庭立了案。
7月8日立案,7月9日执行法官就来到了人寿某某公司。到公司后,公司经理以开会为由拒绝见面,无奈,执行法官只能向公司工作人员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该公司在15日内按生效判决履行赔付义务。很快半个月的期限就到了,人寿某某公司仍未履行赔付义务。郭红很是着急,拄着双拐一趟一趟的往法院跑,执行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因为执行法官深知郭红家中的困难。7月26日执行法官向主管院长汇报案情,主管院长对此案也十分重视,迅速召集执行局长、庭长及相关执行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制定该案的具体执行措施,经研究决定,执行法官再次前往人寿某某公司,继续敦促该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如果在7月27日仍不履行赔付义务,将依法冻结该公司的账户,并对该公司采取罚款等执行措施。
7月28日一大早,执行三庭庭长杨兵权带领全庭同志再次驱车赶往人寿某某公司,采取先追后堵的方法,最终与公司负责理赔的经理见了面,但他仍以公司没钱、总公司没有回复为由,暂不履行赔付义务。
为了真正地担负起当事人的“保护神”,及时把赔付款执行到位,执行法官从情、法、理等多角度全方位做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讲明了申请人因该次车祸家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并耐心细致的诠释了执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理赔部经理为执行法官这种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的为民情怀所折服,遂通知财务部迅速准备资金。两个小时后,公司财务部将501057.30元的标的款汇入执行法官指定的执行专户。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7月28日,郭红拄着双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了法院,办完了执行款相关交接手续后,执行法官把493751元的赔付款打到了郭红的账户上。
半个小时后,法院内锣鼓喧天,鞭炮齐鸣,郭红及其丈夫捧着一面镶嵌着“执行法官是当事人的保护神”的鲜红锦旗,即热泪盈眶又兴奋不已的交到了执行三庭庭长杨兵权的手中。郭红激动地说:“杨庭长,你们是我家的大恩人啊!没有你们的大力执行,我们就得不到赔付款!你们执行法官真是我们当事人的保护神!谢谢你们。”杨庭长说:“你们太客气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执行法官的天职,这都是我们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