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与扶沟县曹里乡东吴村村民、被害人高某经电话联系后,由刘某介绍尉氏县十里八镇牛庄村的王某收购生猪。同年3月22日7时许,被害人高某给王某送生猪28头,计款35949元。当日王某支付部分生猪款5949元,下欠30000元未付。后刘某以给高某说好、下余的30000元生猪款让其领取为由,从王某处分三次骗取高某的生猪款28000元,另2000元用于顶替偿还其欠王某的生猪款。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逃往海南省三亚市。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海南省三亚市以网上逃犯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1年12月20日,被害人高某从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取被告人刘某退还的生猪款30000元,被害人高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生猪款3万元后潜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了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故被告人刘某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