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贪占小便宜者必吃大亏。被告人王某为了贪占小便宜,明知是被盗车辆仍然购买,结果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没有合法凭证的“豪爵”两轮摩托车一辆。经查证,该车系被害人何某某被盗走的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20元。案发后,该两轮摩托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购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