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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脏车仍购买 被处罚金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2-07-04 16:15:41


    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贪占小便宜者必吃大亏。被告人王某为了贪占小便宜,明知是被盗车辆仍然购买,结果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没有合法凭证的“豪爵”两轮摩托车一辆。经查证,该车系被害人何某某被盗走的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20元。案发后,该两轮摩托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购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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