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本应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却因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朋友重伤,不仅触犯了刑律,又伤害了朋友之间的感情。
被告人单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且为同学。2009年1月26日,二人在扶沟县吕潭乡罗付庙村其同学王某家聚会饮酒。下午14时许,被告人单某酒后无证驾驶其两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李某回家,行驶至罗付庙村北侧时,因操作不当,采取措施不力,碰着路边电线杆拉线,后摩托车驶入路东侧沟内,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四级伤残。经扶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单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发事实。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单某因该次肇事被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单某于2009年3月8日因该次肇事被行政拘留14日。民事赔偿另案处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被告人单某家属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李某现金四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