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妄想不劳而获是使不得的,一旦触及法律,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何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认何某伙同同村村民何某某到扶沟县白潭镇永昌村东公路附近,有被告人何某望风,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自制锥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地里的大阳摩托车车锁撬开后盗走,何某某将该车停放在其朋友孔某某家中。经扶沟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36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最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