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碰撞本来不是多大事,但因是酒后,便无端生出众多事由。
2011年12月14日下午,刘某的妻子王某在公路上骑电动车与一骑三轮电动车的人发生碰撞,她给刘某打电话。刘某、张某等三人喝酒后到现场,刘某和骑三轮电动车的人吵骂。有人报警后,扶沟县某派出所的民警李某、梅某身穿警服,驾驶警车到现场依法处理公务。在事发现场刘某酒后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张某撕扯民警阻碍执行公务。刘某将警车右侧中门玻璃跺掉。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民警李某、梅某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行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张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有关法律,遂判决刘某、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