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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借同学 情意虽在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06-25 17:28:56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的案件,被告人仲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被告人仲某原是中国农业银行扶沟支行城郊营业所主任。1996年4月24日,被告人仲某以城郊营业所缺少资金为由,到中国农业银行扶沟支行白潭营业所,以城郊营业所的名义签订农户贷款合同一份,从白潭营业所拆借资金20万,该款项被转入被告仲某在城郊营业所的个人账户。第二天,被告仲某将拆借资金20万元取出后,私自将其中3万元借给其同学马某某做废品收购生意使用。1996年12月29日,被告人仲某将马某某返还的3万元借款归还扶沟支行白潭营业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扶沟支行城郊营业所主任职务的便利,将城郊营业所拆借资金20万元中的3万元借给其同学做生意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仲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挪用的款项已于案发前归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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