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22542.82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合计27342.82元,扣除已付22542.82元,下余4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011年10月21日14时左右,在扶沟县大李庄乡骨里乡饭店,被告人李某酒后,遇见前来找人的被害人王某。因被害人王某是被告人李某所在村庄的女婿,被告人李某让被害人王某到骨里乡饭店隔壁的一超市内买水喝,二人因所买饮料品种意见不同,随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被告人李某随到骨里乡饭店拿出一把剔骨刀,刺向被害人王某的腹部。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腹部创口致结肠处两处破口,伤情程度属重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40天,花医疗费22542.82元。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2542.8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部分民事赔偿,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