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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债务有法度 置法不顾岂能容

  发布时间:2012-06-25 17:09:29


    欠债还钱天经地仪,非法拘禁害了自己。近日,扶沟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施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施某的哥哥施某某因棉纱生意欠拖施某某货款,后经催要,被害人刘某于2010年5月8日向施某某出具下欠现金七万元的欠条一份。2011年4月20日,施某某书面委托其弟施某向刘某追要该款。2011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施某为了向被害人刘某索要该笔债务,经过其与被害人刘某电话联系后,其和被告人施某某等人驾驶同村村民施某某的银灰色一汽佳宝面包车到达扶沟县人民医院,在扶沟县人民医院门口索要债务未果后,被告人施某伙同被告人施某某等人让被害人刘某坐上施某等人驾驶的面包车,将被害人刘某非法拘禁到扶沟县柴岗乡塔湾村南边一废弃厂房内。为追要该款并防止被害人刘某逃走,被告人施某某用铁丝将拘禁被害人刘某的房间门拧住。期间,被告人施某指使到场的其同村部分村民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施某、施某某等人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拘禁至柴岗乡支亭村一饭店内。后被害人刘某的哥哥刘某某等人经过电话联系并驾车赶到柴岗乡支亭村该饭店,经过协商,当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刘某才得以释放。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施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刘某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施某、施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施某某为向他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施某、施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二被告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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