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林木应有证,无证采伐不容情。近日,扶沟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与泛区四分场职工韩某经过联系后,赵某从韩某手中购买位于泛区四分场北地、扶开公路东边的杨树,被告人赵某交给韩某定金3000元,双方约定杨树价格为45000元,并由韩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当日,韩某交给被告人赵某等人现金100元用于吃饭。后韩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故未果。2011年12月4日、12月8日,被告人赵某等人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韩某的地头分三次共采伐杨树47棵,后经扶沟县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杨树的立木蓄积量为17.650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因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1月4日被扶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树木任意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