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一起小小的交通摩擦事故,因为一方家属的酒后冲动,竟然对前来出警处理公务的民警又打骂,又踹警车,结果酿成了大错。近日,扶沟县法院判决一起妨害公务案,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聂某、路某拘役五个月。
2011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聂某的妻子王某某在扶沟县吕潭镇聂老村西头公路上骑电动车与一骑三轮电动车的人发生碰撞,她给被告人聂某打电话。被告人聂某、路某等三人喝酒后到现场,被告人聂某和骑三轮电动车的人吵骂。有人报警后,扶沟县公安局吕潭派出所的民警李某、梅某某身穿警服,驾驶警车到现场依法处理公务。在事发现场被告人聂某酒后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路某撕扯民警阻碍执行公务。被告人聂某将警车右侧中门玻璃跺掉。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民警李某、梅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聂某、路某赔偿李某、梅某某医疗费、吕潭派出所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路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行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路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路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