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案件,被告人齐某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齐某系扶沟县人,在某镇某村自已家里经营个体饭店。齐某明知王某、高某二人系卖淫人员,而为其提供场所,让王某、高某在其饭店内多次实施卖淫活动。2011年11月20日,王某、高某等人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被扶沟县公安局查获,齐某被抓获归案。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在经营的饭店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