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屡教不改频出手 不劳而获终难长

  发布时间:2012-06-06 17:22:55


    年纪轻轻不务正业,想靠抢劫他人钱财不劳而获,必将作茧自缚,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李某因屡教不改,抢劫、抢夺他人财物,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08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刑)等四人预谋骑摩托车实施抢劫,后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到扶沟县曹里乡信用社。上午8时40分左右,见受害人徐某某从信用社取钱出来后,四人骑摩托车跟踪徐某某到远离集市的路上,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将骑电动车的徐某某挤倒,四人采取暴力手段将徐某某的18800元现金当场抢走,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抢劫徐某某后,又骑摩托车到扶沟县江村镇,见受害人翟某某从江村镇信用社取5000元现金,四人驾车跟踪至距江村街二、三里处,由李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周某某假装向被害人翟某某问路,周某某伺机将翟某某挂在自行车车把上装钱的包抢走逃掉。李某分得赃款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亲属当庭退缴赃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夺罪。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抢劫、抢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