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无法纪,到头受刑难自己。近日,扶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1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租赁三辆货车到扶沟县兴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卖废铁时,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遥控器当场使用,改变地磅计量显示器上的重量,使显示器上的重量比实际重量每车多出10吨,三车共计多出30吨,当时每吨废铁价值3170元,三车共计多卖95100元。当场被工作人员发现要求复磅,诈骗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