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势欺人惹是非,获刑赔偿悔已晚。近日,扶沟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见吕潭乡葛岗村村民被害人何某在本村收购树木,便让被害人何某给自己买水喝、买烟吸,被害人何某愿给孙某买5元一包的烟,被告人孙某非要10元一包的烟。为此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孙某用拳、棍对被害人何某殴打,致使被害人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将被害人何某的四轮车灯砸坏。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及亲属与被害人何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何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3000元,被害人何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害人孙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