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系扶沟某银行出纳员。 2001年3月,张某将储户刘某存入该银行的定期存款5万元私自挂失,4月取出用于自己炒股。同年又将另一储户的20.05万元,私自办理挂失手续。又用于自己妙股。2002年2月,被告人张某以揽储为由,吸收储户胡某定期存款30万元,私自开具30万定期存单给胡某,入单位底账1万元,余款用于自己炒股。9月又通过挂失方法,将1万元款取出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企业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60万余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