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偷盗物品太大,无法当天运走,竟然大胆到择日再取。扶沟法院近日对这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3年2月28日下午,李某等三人(三人已判刑)在李某家预谋盗窃某厂停用的变电器内铜芯,并与被告人胡某商量使用胡某的三轮摩托车。晚上九时许,四人开车到该厂附近,见厂里有人值班,便呆在厂附近伺机作案。晚上十一时许,见厂里无人看管,由李某望风,别外二人和被告人胡某翻墙进入某厂院内分别对变压器内铜芯拆卸或在墙上挖洞。次日凌晨四时许,因有居民起来散步锻炼,四人便将拆卸下来的铜芯推放在厂外河沟的水中,后四人离开现场。天明后,某厂值班人员发现变压器铜芯被盗,在现场周围巡查发现铜芯还在河内水中,便组织人员守候,等待被告人等捞取。3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与李某等人到现场将铜芯从河内捞出,装上被告人胡某开的三轮摩托车,欲逃离现场,被守候的值班人员拦住,李某被当场抓获,被盗变压器铜芯被当场追回。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铜芯价值27776元。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积极参与,系主犯;被告人胡某犯罪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参与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盗铜芯及时被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