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帮人讨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虽然被告人自认为是帮人忙,但因采取了违法的手段,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扶沟县人陈某(已判刑)与被害人许某合伙做生意而产生经济纠纷,陈某多次向许某要账未果。2011年2月19日晚,陈某的女婿等商议去杞县将许某带回扶沟县要账,当晚,其女婿喊上单某等三人帮忙,四人到杞县后陈某指认许某后,其女婿等人将许某拉到面包车上带至扶沟县,辗转关押至练寺镇一村院中、鸿昌宾馆。2011年2月21日上午,单某开车将被告人刘某从其家中喊出将被告人刘某带到扶沟县鸿昌宾馆负责看人,并给被告人刘某200元作为报酬。之后被告人刘某等人将许某转移至南关汽车修理厂、扶沟县练寺镇一村院落中,至2月23日中午许某家人汇款40万元后予以释放。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向扶沟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帮他人索要债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