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理应互相帮助、互相信任,但对于某些用心不良之友却要有所谨慎,有所防备。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朋友“帮”出一起盗窃案的案件。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张某因做门窗生意认识,经常来往,用张某的金燕卡取过钱,记住了密码。201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洪某在张某家卧室的电脑桌上偷走张某的金燕卡,当日使用该卡在县城某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3000元,1月18日在郑州支取现金2000元。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洪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8月31日退赔张某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