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出狱三个月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再次抢劫、抢夺他人财物。近日扶沟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4月21日 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月25日 刑满释放,2009年4月15日被告李某伙同高某某等三人预谋骑摩托车外出见机实施抢劫,次日早李某等人打听到扶沟县曹里乡有集市 ,四人便骑摩托车来到曹里乡信用社附近,见受害人徐某取钱,便尾随受害人徐某到远离集市的路上,后四人采取暴力手段将受害人徐某某从信用社取出的18800元现金当场抢走,随后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又骑摩托车到扶沟县江村镇抢夺受害人翟某某现金 5000元后逃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椐大,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夺罪,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且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