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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务剥夺他人自由 触犯法律有理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2-05-04 16:39:55


    虽然常言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但有理也要依法办事,如果强行索要债务,剥夺他人自由,原本有理的事也会落入法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拘禁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施甲、施乙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七个月,均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被害人刘某因棉纱生意欠被告人施甲的哥哥施某某货款,后经催要,被害人刘某于2010年5月8日向施某某出具下欠现金七万元的欠条一份。2011年4月20日,施某某委托其弟施甲向刘某追要该款。2011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施甲为向被害人刘某索要该笔债务,经与被害人刘某电话联系后,被告人施早、施乙等人驾驶面包车到扶沟县人民医院,在扶沟县人民医院门口索要债务未果后,被告人施甲、施乙等人让被害人刘某坐上面包车,将被害人刘某非法拘禁到扶沟县柴岗乡某村南一废弃厂房内。为追要该款并防止被害人刘某逃走,被告人施乙用铁丝将拘禁被害人刘某的房间门拧住。期间,被告人施甲指使到场的其同村部分村民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施甲、施乙等人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拘禁至柴岗乡某村饭店内。后被害人刘某的哥哥刘某某等人经过电话联系开车赶到该饭店,经过协商,当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刘某被释放。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施甲、施乙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刘某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施甲、施乙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甲、施乙为向他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施甲、施乙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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