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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笔误甲乙颠倒 撤销无据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2012-05-04 16:37:48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中甲乙双方书写颠倒,应予变更,但原告要求撤销合同依法无据。法院一审判决: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一项变更为:甲方将位于扶沟县某政府大门西三间邻街门面房和二楼西面一间住房租赁给乙方,年租金12500元,每年6月1日前,乙方将此租金交付甲方;二、驳回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合同甲方)与被告张某(合同乙方)于2011年4月26日在扶沟县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且代书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扶沟县某政府大门西三间临街门面房和二楼西面一间租赁给乙方,年租金12500元,每年的6月1日前甲方将此租金交给乙方;甲方允许乙方在该租赁房屋后的空地上新建建筑物;乙方在建设时甲方应予全力配合,保证甲方顺利施工,如因该临时建筑物不能顺利施工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租赁期内,如遇政策变化或国家征用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该合同顺应终止,如有拆迁,乙方投资新建部分的赔偿费归乙方所得(包括装修部分)。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分两次将12500元租金交付给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所租赁房屋后的空地上搭建了简易房。庭审中该房屋租赁合同的见证方扶沟县某法律服务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每年的6月1日前甲方将此租金交付给乙方”由于笔误将甲方与乙方书写颠倒。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由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且代书下所签,合同第一条虽约定每年6月1日前甲方将租金交付给乙方的内容,但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合同乙方)已将租金足额支付给原告(合同甲方),合同的代书者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亦出具证明指出该处系笔误,法院认为该份证明所证明的内容真实,合同的第一条应予变更,合同的其它条款并没有显失公平、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处,故该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应为有效合同,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同时,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被告亦对房屋进行装修,原告诉称该合同显失公平未能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实,其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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