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购买杨树牟利,竟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公然采伐林木数十棵。扶沟县法院近日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与泛区四分场职工韩某某经过联系后,赵某从韩某某手中购买位于泛区四分场北地、扶开公路东边的杨树,被告人赵某交给韩某某定金3000元,双方约定杨树价格为45000元,并由韩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当日,韩某某交给被告人赵某等人现金100元用于吃饭。后韩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故未果。2011年12月4日、12月8日,被告人赵某等人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韩某某的地头分三次共采伐杨树47棵,后经扶沟县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杨树的立木蓄积量为17.6506立方米。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树木任意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