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日,扶沟县法院调解一起因拖欠货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曹某自愿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李某货款5000元,于2012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李某与曹某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二人经常有生意往来。被告曹某在西华县开办超市期间,原告李某经常向其超市送货,后因被告曹某欠原告李某货款25000元,曹某于2011年3月19日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李某货款贰万伍千元整。欠款人:曹某,2011年3月19日。后经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催要该货款,曹某均以无钱无由拒绝偿还。李某一气之下,将曹某诉至法院。城郊法庭的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以后,拨通了被告曹某的电话,在电话中向被告讲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欠帐还钱等民间道理。经过法官与被告的一番沟通,曹某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后承办法官将双方通知到法庭,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