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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露偏逢连夜雨 夜盗铁梁遭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7 15:57:14


    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对破产企业进行盗窃的案件,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2月26日,马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对已宣告破产的,扶沟县内L厂院内物品实施盗窃,并通过电话联系租用吴某的铲车,一个晚上1000元。当天下午,马某等人到县城西关张某的废品收购站,询问钢铁收购价格,并谈妥每吨2200元。被告人吴某在L厂院内拉沙子时,碰见马某,马某让被告人吴某晚上在L厂院内帮忙“弄铁”。当晚20时许,马某等人驾驶机动三轮车等车辆,携带气焊等切割设备,进入缸盖厂院内,将厂房铁梁、铁檩等物品拉下,并用切割机进行切割。被告人吴某等人将割下的成块的钢铁装上三轮车,由马某等人往返多次拉至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路西端、二环路西侧一废品收购站,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将所盗9吨多重的钢材卖出。次日上午,马某从废品收购站领出卖铁的赃款20000元。被告人吴某分得赃款320元。2011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供述参与该次盗窃的事实,退出了分得的赃款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参与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盗窃公共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虽积极参与,但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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