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颜某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对因与子女生气而赌气将自家房屋焚烧的颜某某现年52岁,扶沟县白潭镇人。2008年12月24日上午,在外地打工的女儿给其弟打电话说原先许诺寄家的5000元钱不寄了。颜某某听到这个消息,气得肺都要炸了,急忙叫儿子拨通女儿的电话,在电话中赌咒发誓:只要女儿这一回钱了,以后再叫女儿寄钱,自己是个鳖孙,但女儿没有答应,挂上电话,恼羞成怒的颜某某说道,你不寄钱,我叫你没家,便气冲冲地到村附近的加油站灌了一壶汽油,准备泼房点燃。幸亏村民发现,夺下汽油,好言相劝,四间房屋才暂时一免。等村民走后,怒气未消的颜某某因家务事与儿子吵起嘴来,说自己死了,啥也不留,一把火烧光,儿子说你烧吧,我不管,说完离家而去。气急败坏的颜某某径直走到屋里,先点着女儿的衣服,后点着被褥,因屋里夹山木板相隔,火苗很快窜向屋顶,瞬时四间房屋成了一片火海。起初颜某某想自己烧死在屋里,但因烟气熏呛,他又产生了喝安眠药死的想法,遂打开屋门,逃到村外的沟里,躺地一个多小时,在去买安眠药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颜某某虽然与子女生气而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但却危及周围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