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通过他人与某市的“胡总”酒后相识。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受“胡总”指使,欲在卖粮货车过地磅时,采用遥控器控制地磅的方式虚增小麦重量,成功后每次可以获得报酬200元。后被告人陈某便跟随卖粮车,到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尉氏直属库扶沟县粮海实业有限公司收购点,利用遥控器控制地磅,虚增小麦重量2920公斤,骗取粮款5840元。2012年1月,被告人陈某再次用同样方法实施诈骗时,被收购点工作人员识破,被擒获交给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依据有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