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酒后与其朋友一起在扶沟县城南关,见到县城东后街居民刘某某的儿子带着自家的小狗,马某某的朋友上前逗狗时被咬,马某某与其朋友一起到刘某某的家中要求赔偿,马某某大吵大闹,刘某某报警,接警后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谢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被告人马某某不听劝阻,仍吵骂。张某某、谢某某拉马某某上警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马某某不从,甩胳膊奋力反抗,致使张某某肩胛粉碎性骨折。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受害人22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了防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从轻从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