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盗卡取钱潇洒 触犯刑律获罚

  发布时间:2012-04-05 16:10:38


    人一旦起了贪念,妄想不劳而获,终究要为自己酿下的苦果负责。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做门窗生意认识,经常来往,用张某某的金燕卡取过钱,记住了密码。201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张某某家卧室的电脑桌上偷走张某某的金燕卡,当日使用该卡在扶沟县城北关信用联社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3000元,1月18日在郑州支取现金2000元。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8月31日退赔张某某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